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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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8.06  | 
			
			 專科改制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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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8.12  | 
			
			 92學年度訓育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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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9.15  | 
			
			 92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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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09.13  | 
			
			 95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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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2.27  | 
			
			 97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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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1.21  | 
			
			 97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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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08.19  | 
			
			 98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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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2.08  | 
			
			 10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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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2.15  | 
			
			 110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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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2.16  | 
			
			 11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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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  |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491號總統令公佈之「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校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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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 
			
			 宗旨: 為健全本校衛生組織與功能,推展本校衛生保健工作及維護環境衛生,以促進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提高校園生活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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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 
			
			 組織: ㄧ、本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以下人員擔任: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會計室主任、主任教官、各科主任、環安中心主任、學輔中心主任、體育組長、衛保保健組組長及學生代表二人。 二、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本會之一切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處主任擔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督察本會相關業務。執行秘書一人,由衛保組長擔任,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之日常事務及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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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 
			
			 職掌: 一、全校衛生計劃之審議。 二、全校年度衛生設備和耗材及其經費預算之審核。 三、研擬及協調本校安全衛生設備添購事宜。 四、評鑑衛生工作成效以維護本校之安全與衛生。 五、衛保活動事項之審議。 六、環境衛生改善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其他與安全衛生有關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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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五 條  | 
			
			 本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必要時亦應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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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六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