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惠醫護管理專科校園緊急傷病及意外事故處理辦法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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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06 |
91學年度專科改制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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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8.12 |
92學年度訓育委員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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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15 |
92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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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27 |
97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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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1.21 |
97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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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15 |
110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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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16 |
11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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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為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依據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訂定「敏惠醫護管理專科校園緊急傷病及意外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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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緊急傷病送醫之標準 一、發高燒達口/耳溫攝氏38.5度(含)以上者。 二、大量出血者。 三、嚴重外傷、骨折、燒燙傷及中毒者。 四、心肺功能不良或腹部急症者。 五、休克或昏迷者。 六、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已出現自傷或傷人者。 七、於健康中心休養觀察超過二小時仍未改善者。 八、其他經本校護理人員認為有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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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處理原則: 一、傷病嚴重者:情況嚴重須送醫時,應立即啟動119救護支援,由在場師長或教職員工緊急通知衛生保健組護理人員現場進行傷病患評估、檢傷分類及急救處置;校安中心值勤人員聯繫各科主任、導師、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校內相關單位協助。並請導師通知家長。 二、傷病輕微者: (一)由現場老師(教職員工生)通知衛生保健組護理人員現場進行簡易處理或送至健康中心休息觀察後,傷病情形改善,個案即可恢復上班、上課。 (二)由現場老師(教職員工生)通知衛生保健組護理人員現場進行簡易處理或送至健康中心休息觀察後,傷病情形未改善需就醫者,聯繫相關單位協助護送就醫事宜。並請導師通知家長。 (三)隨護人員順序:導師→代導師→教官→學生事務處人員(夜間為宿舍指導員→教官→值夜教師)。護送人員待家長到達,將各項事務交待清楚後,返校報告處理經過(詳細流程圖見附件)。 (四)學生在校區外發生傷病,接獲 (五)星期例假日,學生疾病由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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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通報程序: 一、任何人得知本校教職員工生在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事故時,應立即通知學務 處衛生保健組與校安中心到場處理。 二、非上班時間:通知校安中心,由值勤人員或舍監協助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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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校教職員工護送緊急傷病就醫視同執行公務,如有衍生相關法律問題,由學 校視狀況提供相關法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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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行政事項如下: 一、學生疾病、事故傷害之送醫車費、醫療費由學生家長自行負責。 二、家境清寒學生或行政事務疏失導致事故傷害,由導師或輔導老師、教官填寫緊急救助金慰問,以幫助需要幫助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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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