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新增修正)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申請期限:10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申請方式: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 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 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 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學生申請書。
2、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4、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領據。

4/10上傳修正申請表,4/10前下載的請重新下載!!


其他詳細內容及申請書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