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衛生保健組
9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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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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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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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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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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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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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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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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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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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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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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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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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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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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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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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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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校為加強推展膳食營養衛生工作,促進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身心健康,依據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030177065B號令「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執行祕書一人,由軍訓室主任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總務處主任、事務組組長、會計室主任、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出納組組長等六人為當然委員;另學術單位至少遴選二個以上學科三位老師擔任委員,編組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以不得連任三年為原則。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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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膳食衛生督導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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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食衛生教育工作之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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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商店食品衛生之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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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膳食委員會議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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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本校膳食之事宜。
第 五 條 每學年所選出之膳食委員,得由執行祕書依各委員工作性質及狀況,統籌排訂輪值表,每週依檢查表至少對餐廳實施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通知餐廳負責人確認及改進外,並於當週繳交執行祕書轉陳主任委員審閱。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依特殊狀況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會議除委員出席外,另請學生會代表、宿舍代表、各學科代表及餐廳負責人或相關人員與會,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將委員及學生代表名冊陳請校長核示。
第 八 條 膳食管理委員依年度執行成效,納入人事運用及考核參考。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