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膳食衛生督導檢查辦法 衛生保健組
93.03.02 |
102學年度膳食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5.05.19. |
104學年度學務會議通過 |
105.06.24 |
104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6.11.23 |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
106.12.28 |
106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教育部「學校衛生法」(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第22條規定及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030177065B號令「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膳食衛生督導檢查目的,係以設置管理委員會,建立督檢機制,以健全學校餐廳管理,加強工作人員之健康管理,強化衛生督導檢查制度,維護師生健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廳、廚房、消費商店(以下簡稱餐飲場所) 及餐飲從業人員之定義如下:
一、餐廳: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
二、廚房: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三、餐飲從業人員:指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與食品直接接觸之人員。
四、消費商店:指已與本校簽訂契約販賣食品之商店。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職掌:
一、督導改善餐廳、廚房設施,使合乎衛生清潔之標準。
二、督導餐廳廚房工作人員雇(聘)用前、雇(聘)用期間之健康檢查。
三、督導餐廳環境保護之改善。
四、實施餐廳衛生及整潔,每週至少抽檢乙次。
五、加強飲食衛生與教育宣導。
六、定期蒐集學生反映之改進意見,建議餐廳改進。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膳食衛生管理委員會議乙次,並可依特殊狀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督導檢查辦法:
一、遴選教職員工及學生編組膳食檢查小組(如附表一),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如附表二),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相關缺失立即送由餐廳研究改進,檢查及改進情形另於業管單位公佈之。
二、餐廳、廚房工作人員雇用前應接受健康檢查,其項目應包括胸部X光檢查、血清檢查、皮膚病檢查、糞便檢查,未領有醫療單位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雇用,該項資料由衛生保健組負責審核、保管及追蹤輔導。
三、餐廳、廚房工作人員之個人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及便後應徹底洗淨,凡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配帶戒指或其他飾物。
2.工作中應穿戴工作服帽(女姓頭髮過肩者、應編髮)、配帶口罩,不得有吸煙、嚼檳榔、飲食等行為。
3.不得以手指直接接觸供食用之食物及餐具內部。
四、餐廳、廚房、物料倉庫之環境及各項食品衛生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面、桌椅應保持清潔,並經常擦拭或清洗。
2.牆壁、支柱、天花板、屋頂、燈飾、紗門紗窗應保持清潔。
3.窗戶、紗門紗窗如有破損應即修復或更換。
4.餐具、器具及各項調理器械應保持清潔與衛生,放置於適當位置,每月抽驗一次,資料須留存備查。
5.調理場所應有足夠之光度及良好之通風及排氣。
6.餐廳、廚房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分類集存,易腐敗者應先裝入不透水密蓋容器內,當天清運。
7.餐廳內應選用新鮮或合於規定之食品、原料,並妥為調理儲存,容易腐敗之食品或飲食、原料,應放置於攝氏0~7度之冷藏庫內。冷凍食品則應低於攝氏負18度以下,並可由冷凍(藏)庫房外部檢視溫度。
8.儲藏庫、各出人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有紗門、紗窗或其他防止病媒侵入之設備。
9.四周環境應保持整潔,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備。
第六條 針對每學年遴選新任委員得辦理膳食衛生教育訓練,藉由承辦單位政策宣導、邀請營養專業人士經驗傳授,以提升膳食委員督導檢查素養及統一檢查標準。
第七條 本校學生膳食以招商承辦為原則,餐廳之水電、消防設備檢查由總務處於每學期開學前檢查,發現未達合格項目,督促依契約由承商或本校業管單位限期改善。
第八條 學校餐廳午餐採自助餐及包製便當方式供應;晚餐則由作業人員以現煮、現配菜之方式供應。
第九條 配合臺南市衛生局對本校餐廳及附近餐飲店實施衛生安全檢查,以維護學生飲食衛生與身體健康。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