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部青年發展署115年7月27日臺教授青字第1150000354號函辦理。
二、因應115年4月30日修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本次併同修訂「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下稱實施計畫)。
三、修訂後實施計畫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獎勵對象: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
(二)推薦單位: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三)獎勵資格:
1、志工: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於運用單位從事教育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2、志願服務團隊: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3、運用單位:截至當年度6月30日止,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四)獎項及推薦方式:
1、志工:符合本計畫第六、(一)點規定者,依連續服務年資、累積時數,審查通過後頒給以下獎項:(1)青學獎:申請及服務期間須具有學生身分(含當年度應屆畢業生),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原則送擔任志工服務期間所就讀學校申請,如有跨校時數,請自行檢附相關時數證明。(2)銅質獎:連續服務3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1,000小時以上。(3)銀質獎:連續服務5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1,500小時以上。(4)金質獎:連續服務7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2,000小時以上。(5)鑽質獎:連續服務10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3,000小時以上。(6)以上2-5點獎項由所屬學校申請。
2、志願服務團隊:頒給獎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由所屬運用單位申請。
3、運用單位:頒給獎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由本部各業務單位審查。
(五)推薦日期:115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六)表揚方式:1、績優運用單位由本部辦理表揚。2、各志工獎項得主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由各校自行辦理表揚。
四、檢附青年發展署原函、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其他相關表格請至該署網站最新消息下載(網址:https://www.y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