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外活動指導組公告】中華民國 106 年中國青年救國團青年獎章授獎辦法

一、宗 旨:獎勵青年優良德行與傑出成就,表揚青年對國家社會之重 大貢獻。

二、候選人條件: 國 籍:中華民國國民,須居住國內者。 年 齡:13 歲以上,45 歲以下(出生日期在民國 61 年元月 1 日 以後,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以身分證為準)。 性 別:不拘。

三、申請類別: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足資青年範式者,得依據規定 頒授青年獎章。

(一)忠勇事蹟:從事愛國活動,堅苦卓絕,不避艱險,著有功蹟者;或 其他英勇事蹟足資表揚者。

(二)孝友事蹟:孝親睦鄰,友愛兄弟,眾所讚譽者;或其他孝友事蹟足 資褒揚者。

(三)仁愛事蹟:冒險犯難,捨己救人,恤孤濟貧,有益於社會風氣者; 或其他仁愛事蹟足資褒揚者。

(四)信義事蹟:誠信篤實,不苟取予者;或檢舉弊害,伸張正義者;或 其他信義事蹟足資褒揚者。

(五)和平事蹟:消除民間隔閡;融洽地方感情,有助於民族團結者;或 宣揚民族文化,加強中外青年合作,裨益國際和平 者;或其他和平事蹟足資褒揚者。

(六)禮節事蹟:敬老尊賢,守法重紀,能起示範作用者;或其他禮節事 蹟足資褒揚者。

(七)負責事蹟:盡忠職守,不避艱險,犧牲小我,達成工作任務;或其 他負責事蹟足資褒揚者。

(八)勤儉事蹟:刻苦耐勞,純樸勤奮,堪為青年表率者;或增加生產, 改良品質,有益於國計民生者;或其他勤儉事蹟足資褒 揚者。

(九)強身事蹟:從事國民體育運動,著有成績者;或發揚體育道德,創 造運動員典型者;或其他強身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助人事蹟:推行社會服務,熱心公益事業,有助於社會進步者;或 協助地方災害救濟,勇敢果決,並能迅赴事功者; 或其他助人事蹟足資褒揚者。

(十一)博學事蹟:努力學術研究,有重要著述或發明者,或其他博學事 蹟足資褒揚者。

(十二)有恆事蹟:經長期努力,鍥而不捨;終於完成有價值之工作者; 或其他有恆事蹟足資褒揚者

 

遴選辦法   遴選推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