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5日衛部救字第1061361562號函辦理。
二、本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6)年5月31日止,請貴單位逕依規定辦理審查並造具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於7月31日前將相關申請文件送達本部青年發展署彙辦。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來文、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等相關表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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