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108年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開始接受申請囉

主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108)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同法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下稱運用單位)。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如附表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送本部辦理。

四、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本(108)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相關電子表單請至本文相關附件區下載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