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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鼓勵大專院校學生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實施計畫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鼓勵大專院校學生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培養青年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認知與熱忱,鼓勵青年學生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藉由選務工作的參與,促進大專院校學生政治參與及增進瞭解公民投票、選舉事務。

二、辦理機關(一)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協辦機關:教育部。(三)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三、實施對象年滿18歲以上,具有我國國籍之大專院校學生。

四、實施期間: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五、實施方式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透過下列方式,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參與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

(一)各大專院校:協商各直轄市、縣(市)轄內大專院校,利用其校園宣傳管道宣導。

(二)鄉(鎮、市、區)公所:轉知鄉(鎮、市、區)公所,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期間,將18歲以上大專院校學生列入積極招募對象。(

三)相關網站及媒體:利用大專院校學生較常瀏覽之網站及接觸之媒體管道宣導。六、大專院校學生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依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參加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舉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七、本計畫辦理成果,列入110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績效項目考核。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承辦本項業務人員,依規定辦理敘獎。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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