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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健康檢查辦法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健康檢查辦法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111.02.15

110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本校學生健康,及早發現疾病並追蹤矯治,防止校園傳染性疾病發生,特依據「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訂定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健康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及時效:

一、對象為本校新生、轉學生、復學生。

二、可選擇委託本校衛生保健組(以下簡稱本組)統一安排健康檢查,或自行於合格之公私立區域教學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但檢查項目必須符合本校規定項目,且檢查報告時效須為6個內(自開學日往前推算)有效,並於註冊時繳交。

三、自行體檢者最遲應於開學二週內繳交體檢報告,未依規定完成健康檢查並繳回體檢紀錄表之學生,經通知3次後仍未繳交者,予以記過處分。

第三條

新生健康檢查之項目,依據教育部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學生健康檢查基準表及流行病學需要辦理。

第四條

本校應於新生入學時,進行健康基本資料調查,並做成紀錄,由本校衛生保健組建檔保存,於該生畢業、轉學或退學時歸還學生體檢資料。

第五條

本校對於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異常者,應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實施健康指導,輔導受檢者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查及適當矯治,並予追蹤。

二、對罹患傳染性疾病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三、對罹患特殊疾病者,應進行個案管理,並妥善安排其參與之活動或工作。

第六條

學生健康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外洩,惟因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學生家長同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辦法由學務會議決議,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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