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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規則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生團體保險作業規則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95.04.25

94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97.12.27

97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01.21

97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02.15

110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1.02.16

11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配合政府促進社會安全制度,並謀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損失,特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8日臺教學(二)字第1040158320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作業原則』訂定本作業規則。

第  二  條

本保險並不強制,原則上鼓勵全校同學皆應參加,選擇不參加本保險之學生,應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如逾期仍未依規定繳交者,由學校以雙掛號通知家長,並視為通知送達。

第  三  條

本保險依規定由教育部補助部分保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留存學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下學期,各為一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一)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但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份學生。

第  四 條

保險條款訂定:

一、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本校校長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二、保險條款應明列保險金額、給付項目(含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險費等項目,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三、學校與承保機構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有經財政部核定之文號,並公布於學校網路,以利學生查詢。

第  五  條

承保機構擇定:

一、於每年4月中旬將下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內容」報請學務主任核後,交由總務處事務組協助以上網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二、入選得標之保險公司,陳請校長核定。

第  六  條

保險費繳交:

一、每學期之保險費依與得標機構所議定之決標價金額再扣除教育部補助金額後,直接列於學雜費繳費單據上交由學生繳交。

二、選擇不參加本保險之學生,須填寫『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切結書』,並由家長簽章後交至衛保組,填具本切結書之同學除教育部不予補助部分投保金額外,亦喪失保險理賠之資格;若不辦理或不繳交切結書之同學則視為不參加此項學生團體保險;並依前項規定以雙掛號方式通知家長。

三、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8月1日午夜0時起至翌年7月31日午夜12時止。

第  七  條

辦理退保原則:

一、延修生處理原則

(一)延修生須繳交學生團體保險費用,若執意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註冊後辦理休學者將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二、轉學生處理原則

(一)學生辦理轉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二)註冊後辦理休學者將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三、休學生處理原則

(一)學生辦理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

(二)若執意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則須至衛保組辦理填寫切結書。

(三)註冊後辦理休學者將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四、退學生處理原則

(一)註冊前辦理退學,則不須繳交學生團體保險費用。

(二)註冊後辦理退學者將不予退還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第  八  條

本作業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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