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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一案

說明:

一、依據本部青年發展署112年2月14日臺教授青字第1120000042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8日衛部救字第1120103402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三、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請轉知所轄運用單位,加強對所屬志工宣導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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