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校衛生委員會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91.08.06

專科改制委員會通過

92.08.12

92學年度訓育委員會通過

92.09.15

92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95.09.13

95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7.12.27

97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8.01.21

97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8.08.19

98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1.02.08

10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02.15

110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11.02.16

11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491號總統令公佈之「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校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宗旨:

為健全本校衛生組織與功能,推展本校衛生保健工作及維護環境衛生,以促進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提高校園生活品質。

第  三  條

組織:

ㄧ、本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以下人員擔任: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會計室主任、主任教官、各科主任、環安中心主任、學輔中心主任、體育組長、衛保保健組組長及學生代表二人。

二、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本會之一切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處主任擔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督察本會相關業務。執行秘書一人,由衛保組長擔任,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之日常事務及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第  四 條

職掌:

一、全校衛生計劃之審議。

二、全校年度衛生設備和耗材及其經費預算之審核。

三、研擬及協調本校安全衛生設備添購事宜。

四、評鑑衛生工作成效以維護本校之安全與衛生。

五、衛保活動事項之審議。

六、環境衛生改善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其他與安全衛生有關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必要時亦應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