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校衛生委員會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
91.08.06 |
專科改制委員會通過 |
92.08.12 |
92學年度訓育委員會通過 |
92.09.15 |
92學年度行政會議通過 |
95.09.13 |
95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97.12.27 |
97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98.01.21 |
97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98.08.19 |
98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101.02.08 |
10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111.02.15 |
110學年度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
111.02.16 |
110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第 一 條 |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491號總統令公佈之「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校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宗旨: 為健全本校衛生組織與功能,推展本校衛生保健工作及維護環境衛生,以促進教職員工生身心健康,提高校園生活品質。 |
第 三 條 |
組織: ㄧ、本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以下人員擔任: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會計室主任、主任教官、各科主任、環安中心主任、學輔中心主任、體育組長、衛保保健組組長及學生代表二人。 二、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本會之一切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處主任擔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督察本會相關業務。執行秘書一人,由衛保組長擔任,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之日常事務及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
第 四 條 |
職掌: 一、全校衛生計劃之審議。 二、全校年度衛生設備和耗材及其經費預算之審核。 三、研擬及協調本校安全衛生設備添購事宜。 四、評鑑衛生工作成效以維護本校之安全與衛生。 五、衛保活動事項之審議。 六、環境衛生改善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其他與安全衛生有關之事項。 |
第 五 條 |
本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必要時亦應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第 六 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