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衛生保健組

 

92.09.29.

92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10.12.

93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10.22.

102學年度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0.24.

102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05.19.

104學年度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6.24.

104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11.23.

106學年度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12.28.

106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加強推展膳食營養衛生工作,促進教職員工及學生之身心健康,依據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030177065B號令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學校膳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執行祕書一人,由軍訓室主任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總務處主任、事務組組長、會計室主任、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及出納組組長等六人為當然委員;另學術單位至少遴選二個以上學科三位老師擔任委員,編組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義務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惟以不得連任三年為原則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餐廳膳食衛生督導與考核。

  • 膳食衛生教育工作之推廣。

  • 消費商店食品衛生之督導。

  • 參與膳食委員會議之討論。

  • 其他有關本校膳食之事宜。

第  五  條  每學年所選出之膳食委員,得由執行祕書依各委員工作性質及狀況,統籌排訂輪值表,每週依檢查表至少對餐廳實施檢查一次,並將檢查結果通知餐廳負責人確認及改進外,並於當週繳交執行祕書轉陳主任委員審閱。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依特殊狀況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會議除委員出席外,另請學生會代表、宿舍代表、各學科代表及餐廳負責人或相關人員與會,並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將委員及學生代表名冊陳請校長核示。

第  八  條  膳食管理委員依年度執行成效,納入人事運用及考核參考。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