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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膳食衛生督導檢查辦法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膳食衛生督導檢查辦法                      衛生保健組

 

93.03.02

102學年度膳食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05.19.

104學年度學務會議通過

105.06.24

104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11.23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12.28

106學年度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教育部「學校衛生法」(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第22條規定及教育部臺教綜(五)字第1030177065B號令「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膳食衛生督導檢查目的,係以設置管理委員會,建立督檢機制,以健全學校餐廳管理,加強工作人員之健康管理,強化衛生督導檢查制度,維護師生健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廳、廚房、消費商店(以下簡稱餐飲場所) 及餐飲從業人員之定義如下:

一、餐廳: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

二、廚房: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三、餐飲從業人員:指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與食品直接接觸之人員。

四、消費商店:指已與本校簽訂契約販賣食品之商店。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職掌:

一、督導改善餐廳、廚房設施,使合乎衛生清潔之標準。

二、督導餐廳廚房工作人員雇(聘)用前、雇(聘)用期間之健康檢查。

三、督導餐廳環境保護之改善。

四、實施餐廳衛生及整潔,每週至少抽檢乙次。

五、加強飲食衛生與教育宣導。

六、定期蒐集學生反映之改進意見,建議餐廳改進。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膳食衛生管理委員會議乙次,並可依特殊狀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督導檢查辦法:

一、遴選教職員工及學生編組膳食檢查小組(如附表一),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如附表二),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相關缺失立即送由餐廳研究改進,檢查及改進情形另於業管單位公佈之。

二、餐廳、廚房工作人員雇用前應接受健康檢查,其項目應包括胸部X光檢查、血清檢查、皮膚病檢查、糞便檢查,未領有醫療單位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雇用,該項資料由衛生保健組負責審核、保管及追蹤輔導。

三、餐廳、廚房工作人員之個人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及便後應徹底洗淨,凡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配帶戒指或其他飾物。

2.工作中應穿戴工作服帽(女姓頭髮過肩者、應編髮)、配帶口罩,不得有吸煙、嚼檳榔、飲食等行為。

3.不得以手指直接接觸供食用之食物及餐具內部。

四、餐廳、廚房、物料倉庫之環境及各項食品衛生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面、桌椅應保持清潔,並經常擦拭或清洗。

2.牆壁、支柱、天花板、屋頂、燈飾、紗門紗窗應保持清潔。

3.窗戶、紗門紗窗如有破損應即修復或更換。

4.餐具、器具及各項調理器械應保持清潔與衛生,放置於適當位置,每月抽驗一次,資料須留存備查。

5.調理場所應有足夠之光度及良好之通風及排氣。

6.餐廳、廚房廢棄物之處理,應依其特性分類集存,易腐敗者應先裝入不透水密蓋容器內,當天清運。

7.餐廳內應選用新鮮或合於規定之食品、原料,並妥為調理儲存,容易腐敗之食品或飲食、原料,應放置於攝氏0~7度之冷藏庫內。冷凍食品則應低於攝氏負18度以下,並可由冷凍(藏)庫房外部檢視溫度。

8.儲藏庫、各出人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有紗門、紗窗或其他防止病媒侵入之設備。

9.四周環境應保持整潔,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備。

第六條  針對每學年遴選新任委員得辦理膳食衛生教育訓練,藉由承辦單位政策宣導、邀請營養專業人士經驗傳授,以提升膳食委員督導檢查素養及統一檢查標準。

第七條  本校學生膳食以招商承辦為原則,餐廳之水電、消防設備檢查由總務處於每學期開學前檢查,發現未達合格項目,督促依契約由承商或本校業管單位限期改善。

第八條  學校餐廳午餐採自助餐及包製便當方式供應;晚餐則由作業人員以現煮、現配菜之方式供應。

第九條  配合臺南市衛生局對本校餐廳及附近餐飲店實施衛生安全檢查,以維護學生飲食衛生與身體健康。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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